连云港外国语学校教师违纪处理暂行条例
时间:2009年08月30日 | 作者: 信宣处 | 访问量:
为了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师素养,完善教师自身形象,充分发挥教师为人师表的表率和垂范作用,创造一个教书育人、文明施教的环境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党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处理办法。
一、相关规定
1.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讽刺、挖苦、嘲弄等心理惩罚现象;罚站、罚晒、等体罚现象;罚抄作业几十遍变相体罚;罚款等经济惩罚。
2.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如在职教师利用学校资源、在外租(借)用场地或在家里举办有偿家教班;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强制或暗示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
3.禁止教师私自征订学生教辅资料:如教师个人与书商书贩联系,变相引导或强迫学生征订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目录之外的教辅资料;教师私自与书商书贩联系洽谈征订教辅资料方面的业务。
二、领导机制
学校成立教师违纪处理领导小组,广泛宣传本管理规定,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深入持久落实校长接待日制度、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将及时查处信访举报等信息、及时处理教师各类违纪行为。
举报电话:分管校长电话
蒋庆锁13645139968
陶加庆15950712916
监察室85680839
电子信箱:wzldds@163.com
三、处理办法:
学校在职教师有以上违纪现象,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予以如下处罚:
1.向学生退回非法所得,并作出书面检讨。
2.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即凡存在以上违纪行为的教师,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3.取消当年和第二年内评先、评优、聘任资格;
4.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根据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缓聘或解聘处理;
5.情节严重、违反法律,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予以开除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长室。
监察室
2009.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