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时间:2011年05月10日 | 作者: 信宣处 | 访问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连云港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促进我市教育科研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条  设立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是为了搭建教育科学研究的平台,引领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体现连云港市教育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教科研课题研究,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继承发展,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第四条  连云港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市中小学(含幼教、职教、特教)教师及管理者,坚持导向,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五条  连云港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备案制、滚动制、升降制、奖惩制、量化评分制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连云港市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工作,制定规划、编制指南和实施管理,审批重点课题,负责课题的规划实施、备案管理,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宣传及推广教科研成果。


 


第七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备案的各类课题的进展情况和最终成果进行评审,并提供学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八条  连云港市教育科学课题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原则上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市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1年组织一次课题滚动申报,每2年组织一次课题备案,根据课题研究实施情况,分为重大课题、一般课题和短期课题。


 


第九条  连云港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本地区教育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大力提倡校本研究,力求通过行动研究、实证研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促进学校内涵提升。


 


第四章


 


第十条  申请市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3年以上教龄,专业技术扎实,爱岗敬业;


 


2.具备开展课题研究的组织能力和学术水平;


 


3.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市教科研课题未结题者,不得承担新课题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每次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备案,期限一般为两个月。由课题申请人填写《连云港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评审书》(以下简称“评审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评审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评审书,报所在单位审批。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要求,严格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立项”意见,确认同意立项的课题为校级课题,并在规定日期内,将通过审批的校级课题评审书报所辖县区教科室备案,市局直属单位直接报市教科所备案。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连云港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单位管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全权负责课题的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市教科所对课题研究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撰写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本单位课题管理部门。逾期不开题的,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本单位管理部门。课题开题当年12月底前,课题组应填写《连云港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年度检查表》,由课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所辖县区教科室备案,局属单位直接报市教科所备案。各县区教科室在课题年度报告的基础上,于次年2月底前向市教科所提交本地区课题进展、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用于备案。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进程过半,课题主持人应填写《连云港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评估表》,由各县区教科室组织专家对本地区课题进行中期评估,市局直属单位课题由市教科所组织中期评估,并确认校级课题、县区级课题及推荐为连云港市级规划课题的名单,报连云港市教科所,经综合评审,最终确立市级规划立项课题。


 


第十七条  课题级别确认后,按照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实行滚动制管理,对研究情况较好的课题予以升级,对研究情况较差的课题予以降级或撤消课题。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批,报市教科所备案:


 


1.变更课题主持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管理部门将撤消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且学术质量、实践价值较低劣;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违反课题研究规则的其它情况。


 


被撤消课题的课题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六章结题鉴定和成果评选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后,课题组应填写《连云港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书》,接受立项单位的结题鉴定或成果评选。课题采取量化评分方式进行考核,根据量化评分情况确定结题方式,结题方式分为通讯结题和会议结题两种。每两年进行一次成果奖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填写《课题结题量化评分表》等相关材料,按照《课题结题量化评分表》的顺序进行装订提交。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组在认真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并由鉴定组组长填写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连云港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研究周期,自课题立项之年起,第三年的最后一个月定为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月。提倡申报短期研究课题。


 


第二十四条  连云港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工作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课题立项后,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向立项单位交纳一定的课题管理费,作为科研基金,用于奖励优秀课题研究成果及组织各类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立项单位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科研基金,并在所有课题结题后,将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予以公示。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连云港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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